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估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加快先进科技成果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的推广和应用,为环保技术持有者优化改进、提高技术水平,为用户选择提供技术参考,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协会依据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组织并依靠行业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政策符合性、适用性、技术特点、技术水平前瞻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先进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后得出科学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评价范围包括用于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具有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科技成果(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统一归口管理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产权明确;
(二)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及技术发展方向,应用前景广阔;
(三)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产品和技术在同类技术中具有一定的特色和先进性。
第六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
(二)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拥有技术(产品)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或无知识产权纠纷的承诺和声明;
(五)技术研发报告及技术介绍(包括技术原理、技术特点、总体技术性能指标及其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
(六)经济、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七)查新报告;
(八)具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九)产品执行标准及在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十)主要用户目录及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意见;
(十一)申请方基本情况介绍;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评价程序包括:申报、签定协议、初审、专家论证、发证和监督。
第八条 申报。申请单位登陆平台在线填写《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提交协会审核。
第九条 签定协议。双方签订《科技成果评价协议书》后,申请方按协议书规定向协会预交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条 初审。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评价条件的,双方协商确定召开专家评审会时间。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评价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查通过后编制证书。如不能通过评审的,企业需提供补充材料后再次申请成果评价。如仍未通过的,协会将终止本次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发证和监督。协会向申请方发放《科技成果评价证书》,并对证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申请方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召开专家评审会时,将符合要求的整套材料提交会议;申请方应如实介绍有关技术情况并回答专家质询。
第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对申请方的技术保密,不得将相关材料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按照评价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协议书中具体约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二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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