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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7 08:27:31 点击次数:26 发布来源:办公室

  2025年11月18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的《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下简称《标准》),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标准号:DB34/T 5328-2025,2025年12月19日起实施。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8月31日,生态环境部等17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提出各省需因地制宜实施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增设调蓄设施、雨污分流等措施,重点突破城市初期雨水污染防治和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标准。2022年3月8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十四五”期间,我省将稳步推进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城镇初期雨水具有污染程度较高、短期水量大等特点,直排外环境将对区域水环境造成较大冲击。目前我省已有较多城镇初期雨水就地处理净化工程案例,但缺乏标准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的政策文件要求,降低我省汛期污染强度,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了《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标准》的制定思路是什么?

  答:全面调研省内各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深入对比分析现有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现状及现行限值,按照地方适用、从严控制、经济技术可行原则确定限值,提出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并从经济成本、技术改造以及综合效益方面论述《标准》可达性。

  三、《标准》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牵头起草《标准》。编制组查阅文献资料,汇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现场调研省内外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经过现场座谈以及采样分析,详细了解设施运行现状,并编制形成《标准》(初稿),编制组先后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专家评审会,经修改完善,形成《标准》(修改稿)。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定向征求意见,征求对象包括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长三角各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直相关厅局、各市生态环境局、行业协会、水环境治理和运营相关企业,省生态环境厅各相关处室及下属事业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标准专题会议,经研究讨论拟申请标准变更为推荐性标准。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标准》变更为推荐性标准,并经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征求《标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合肥市组织召开了《标准》技术审查会,编制组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标准》(报批稿),报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于2025年11月18日发布。

  四、《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标准》适用于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五、《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个部分,规定了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主要控制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浊度、pH、粪大肠菌群8项。

  六、《标准》实施的时间是什么?

  答:2025年12月19日。

  七、如何获取《标准》文本?

  答:《标准》文本可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https://sthjt.ah.gov.cn/)下载。

 

  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