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查处行为,明确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编制《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同步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 仇鹏
电话:(010)65646383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10月9日
(此件社会公开)
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严肃查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的“情节严重”:
一、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受过1次行政处罚,再次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所得或者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四、通过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监测报告10份以上或者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10份以上的;
五、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3台以上不同类型设备或者2台以上同类型设备的监测数据失真或者无法追溯,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造成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考虑,并依法严格处罚;对其中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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