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对行业发展的导向和引领作用,推动环保及相关领域标准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按照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的相关要求,由行业领域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广泛参与,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协调推进的原则,积极、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环境保护产品标准,如仪器、设备、材料、药剂、环境信息产品、其他环境保护与环境友好产品,以及相关的检测和试验方法等;
(二)环境保护工程与技术标准,如环境保护工程与设施工艺、设计、建设的规范和规程等;
(三)环境服务标准,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环境监测、信息服务、性能评价、风险评估等;
(四)环保人才评价标准;
(五)行业自律、公平竞争与诚信建设准则等。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经济和产业政策;
(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三)优先支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方向和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促进技术进步、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四)以科技研究成果、工程应用经验和测试数据为依据,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与国家、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六)能够体现技术先进性和通用性;
(七)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原则。
第六条 团体标准号是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标准代号(AHEPI)、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负责研究审议协会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制定团体标准化的战略规划,对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等进行决策。
第八条 协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为协会常设的机构,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以及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等。
标委会组织架构:
(一)主任委员:协会秘书长。
(二)副主任委员:协会分管团体标准管理工作副秘书长。
(三)委员:专家委员。
标委会下设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协会技术部。
第九条 标委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协调、指导协会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落实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
(三)预审《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通过后提交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策;审议决策团体标准工作其他管理制度。
(四)审议决策团体标准修订、实施、监督、专家选聘、对外合作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法律法规,负责团体标准管理相关制度的组织制修订、统筹管理和宣贯执行。
(二)负责标委会有关会议筹备及组织工作,具体包括会议议题汇总及初审,参会委员确定,会议通知发出,会议纪要整理,会议材料归档等。负责组织落实标委会相关决议。
(三)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实施、监督等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负责团体标准提案与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和复审等制修订工作的组织实施、文件归档、专家选聘等;对直接承担团体标准实施管理的项目,同时负责相关团体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制修订工作的组织实施、文件归档等。
(五)负责团体标准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维护等。
(六)负责协会及标委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一节 通用规定
第十一条 协会标准化工作应遵守国家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遵循“管操分离、责任明晰、高效协同”的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应符合“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修订的标准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修订的标准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应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所涉及相关材料的传送(发送和接收),通过电子邮件、网络平台、快递、现场等方式进行时,应确保其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八条 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支持专利和科技成果融入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提案与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和复审等。
第二节 提案与立项
第二十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团体标准提案与立项的征集工作,协会各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团体标准的立项。原则上,单独申报时申报单位可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申报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在协会网站统一发布团体标准提案与立项征集公告,收集各单位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应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申报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其内容负责。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相关材料,一般包括:立项申请书、标准大纲或初稿等。
第二十四条 在收到立项申请后,标委会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团体标准通过立项论证后,由协会发布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同时发布立项公告。若该标准未通过论证,通知标准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三节 起 草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正式立项后由标准管理办公室发布征集参编单位的通知。原则上,项目发起单位负责组建标准编制工作组,组织实施标准的起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确定主要编写人员,成立编制组,确定任务分工,提出编制进度计划,编写标准初稿及编制说明等。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编写规范;其编制说明一般包括:标准编制任务来源、编制的必要性、标准的原则、主要工作过程、相关标准概况、技术产品工程情况调研、主要技术内容说明等内容。编制组完成标准初稿后报送标委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标委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对标准初稿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协会官方网站发布,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天,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第五节 标准审查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负责组织召开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组织相关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专家组由该团体标准涉及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并且为单数,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专家不能参与表决。审查专家组成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审查通过。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审查通过,编制工作组依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发布;审查未通过的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申请组织审查;对已立项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过程中如出现重大技术疑难,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的,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六节 报批与发布
第三十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根据报批材料填写《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报批单》,经标委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后,对该团体标准进行编号并发布。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批准后由标委会发放标准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七节 出版与存档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由协会统一负责协会标准的出版和发行事宜,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标准管理办公室按文件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节 复 审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委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后应向标委会提交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不改变发布顺序号和年代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启动制修订程序,修订的团体标准发布时类别号、顺序号不变,年代号变更为批准发布的年代号。
(三)对于审查确认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代号原则上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五条 复审结果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四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 著作权。团体标准的著作权属协会所有,且在团体标准化文件中标识。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和进行网络传播。
第三十七条 实施。所有直接实施了团体标准化文件的产出,均应在显著位置或协会官方网站、营业场所标识所采用的团体标准化文件。对带有专利的团体标准,使用者应符合团体标准要求的条件。
本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行业内成员单位和其他组织在遵守知识产权等相关法规规定条件下,可自愿采用。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协会团体标准开展授课、认证、测评等活动前,应填写《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授权使用申请表》,并获得协会的授权。
第三十八条 共同标准。协会与其他机构共同制定和发布的团体标准化文件,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团体标准化文件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各方就团体标准化文件开展的认证、测评等活动前,应就相关责、权、利协商一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二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同时予以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24 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5栋19楼 联系电话:0551--62828504
备案编号:皖ICP备17014695号-2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