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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6-10-19 08:49:06 点击次数:35 发布来源:办公室

  2026年9月23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11月20日起施行。现将办法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多次就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明确部署。202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要求认真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2026年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推进民营经济立法进程。制定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的具体行动。

  (二)制定办法是推动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近年来,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同时,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如公平竞争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金融、人才等要素供给保障仍有不足等。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将我省近年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回应民营经济组织关切,破解发展难题,推动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2026年初,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安排成立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充分听取基层政府、主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营企业代表等各方意见,经过多轮研究修改,起草形成《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草案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以及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后,由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5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第三方评估、深入基层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对草案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突出地方立法补充性、实施性特点。2026年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于23日表决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59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附则。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原则与各方职责。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凝聚各方合力,办法规定:一是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基本原则。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部门的职责分工。三是明确工商联及行业协会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四是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规范经营、完善治理结构等义务。五是明确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民营经济组织价值、鼓励创新创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氛围。六是明确落实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定期发布相关信息。七是明确加强与长三角等区域省(市)合作。

  (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围绕优化市场环境,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办法规定:一是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常态化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二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三是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适用普惠性政策,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四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依法保障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五是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活动中扶持中小企业相关措施,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六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

  (三)强化投资融资促进。着眼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拓宽民营企业发展空间,强化投资融资支持,办法规定:一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化基础设施以及生产性服务业,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二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完善促进投资政策措施,建立项目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政策指导等服务。三是引导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对外贸易,拓展新兴市场;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民营经济组织在海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四是明确金融机构在授信、贷款利率、风控管理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落实小微民营经济组织金融差异化政策,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金融机构优化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五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拓展抵押质押标的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定价管理,优化贷款审批程序;明确在符合贷款审批条件外,不得违法再要求相关人员提供保证担保。六是健全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导的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覆盖面,提高代偿补偿力度。七是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加大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协作,完善相关平台金融产品供需对接等功能。八是明确为民营经济组织上市、挂牌提供指导和服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开展直接融资。

  (四)强化科技创新支持。为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培育新质生产力,办法规定:一是明确完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支持政策,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二是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大研发投入,参与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三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或者参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合作开展科技攻关。四是支持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级实验室以及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五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建设或者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中心、中试熟化基地等平台,促进产学研融通创新;六是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支持科研人员按规定到民营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七是明确完善场景供需对接匹配方式,推动重点领域细分应用场景,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场景资源,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推广应用。八是明确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动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创新能力,实施差异化融资审批,完善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九是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等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十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培育和建设自主品牌,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五)强化服务保障。完善政务服务和监管方式,切实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保障,办法规定:一是明确完善服务机制,推动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和投诉快速响应处置机制。二是明确制定、修改涉民营经济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按规定开展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实施前、调整时应当视情设置适应调整期或者过渡期。三是明确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资金统筹整合,规范政策兑现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统一流程。四是支持协作开展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培养;支持、鼓励引进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推动市、县人才计划项目扩大覆盖面,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职业技能评价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五是明确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六是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实行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合理确定检查比例和频次;明确同等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制度,依法拓展轻微违法免罚、轻罚事项范围。七是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八是明确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实现信用协同修复。

  (六)强化合法权益保护。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提升民营经济组织安全感,办法规定:一是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是规范异地执法,明确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三是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格权益,明确禁止编造传播虚假、误导信息或者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四是明确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收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五是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保护,明确侵犯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的禁止情形。六是明确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及人员变动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的,依法予以补偿。七是规范账款支付,明确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大型企业违规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完善投诉处理和监督问责机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